失,中国政府将折价在援助物资中等价扣除。
5、 倭国有义务在交接后的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内,维持诸如铁路、厂矿、电信、交通等部门的正常运转,并且帮助培训中国人员*作,直至熟练掌握相关技术为止。
6、 在正式完成交接以前,社会秩序仍有日方维持,如果发生重大恶性治安案件,中国政府保留追究日方责任的权利。
7、 撤销满洲国,暂时以租借地的名誉,有关协议另外同中国政府签订。
8、 在租借期间,对中国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歧视。
9、 立即停止对中国人的迫害,释放所有以"反满抗日"罪名关押的政治犯。
10、 允许中华民国新政府,在吉、黑两省派驻办事机构。
11、 开放原有的边界,允许中国人自由往来。
12、 交接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