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在衙署内召开议事会,制定关税细则。
“如今商船往来频繁,若是没有明确的关税制度,不仅会造成国库损失,还容易滋生贪腐。”李骜坐在主位上,开门见山,“咱们制定的细则,必须公平合理,既让商贾愿意缴纳,又能为朝廷创收。”
汤和率先提议:“不如按船只大小收税?大船载重多,自然多缴税;小船载重少,就少缴税。这样简单明了,商贾也无话可说。”
俞通源补充道:“光按船只大小还不够,不同货物的价值天差地别。丝绸、瓷器价值高,关税应多收;粮食、铁器是刚需,关税可适当降低。另外,从大明运到倭国的货物收一次税,从倭国运回大明的货物也要收税,这样才能保证税收稳定。”
都护府的财政官也建议:“还需设置专门的关税查验点,配备官吏与士兵,负责核对船只吨位、清点货物数量,避免商贾偷税漏税。若是发现瞒报、漏报,除了补缴税款,还需处以罚款,以儆效尤。”
众人你一言我一语,经过三日的反复商议,最终敲定了《东海贸易关税细则》。
其一,按船只吨位征收“船税”:载重五百石以下的小船,每艘每次征收白银五十两;载重五百石至一千石的中船,每艘每次征收白银一百两;载重一千石以上的大船,每艘每次征收白银两百两。
其二,按货物价值征收“货税”:丝绸、瓷器、茶叶等高档商品,按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十征税;粮食、铁器、布匹等民生商品,按货物价值的百分之五征税;黄金、白银、矿石等贵重物资,按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十五征税。
其三,设立关税查验司:在长崎港、大明松江港、泉州港等主要港口设立查验点,由朝廷派遣官吏与水师士兵共同负责查验,所有商船需先登记、缴税,领取“通关文牒”后,方可装卸货物或离港。
其四,制定奖惩制度:如实申报、按时缴税的商贾,可获得“诚信商户”称号,下次缴税可享受百分之五的减免;若发现瞒报、漏报或偷税漏税,除补缴税款外,还需缴纳三倍罚款,情节严重者,取消其前往倭国贸易的资格。
细则颁布后,商贾们虽有不满,却也明白关税是“朝廷规矩”,且细则划分清晰、奖惩分明,并未过度压榨,便纷纷按规定缴税。
仅第一个月,长崎港便征收关税白银十五万两,松江港、泉州港等大明港口也征收了大量关税,这些税款一部分上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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